| 索引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1400000929 | 發布機構: | 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 |
| 發布日期: | 2025-07-1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 稱: | 新市區人民政府禁火令 | 文 號: | 烏高(新)政發規〔2025〕1號 |
新市區人民政府禁火令
新市區人民政府禁火令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要點文件精神,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災及其他火災的發生,切實加強預防能力,提高撲救水平,保護好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建設生態文明、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發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為我區高火險禁火期。
二、禁火區域
高新區(新市區)行政區域所有防護林、苗圃、鄉村荒地及公園范圍為禁火區域。
三、禁火內容
禁火期內,除依法依規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火區范圍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枝葉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生產性用火。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電線路等行為。
(四)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等空中移動火源。
(五)其他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四、其他規定
(一)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和個人負有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和義務,應自覺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二)禁火期內,在禁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游、勘察施工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占用防火設施、設備。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入禁火區的,其法定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管義務,禁火區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要履行好監管職責。
五、處罰措施
違反本禁火令的,由區園林管理局、公安分局依據各自職能依法給予罰款或行政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防火警電話:119
公安報警電話:110
區園林管理局值班電話:3792444
區應急管理局值班電話:5091110
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烏魯木齊國家高新區(新市區)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