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依據《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 號),按照《關于常態化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新安辦〔2021〕32 號)的要求,2022 年8月7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的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工作組(下稱“評估工作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組仔細研究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內容,明確評估工作目標、內容、方法、任務分工、進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8月7日至8月9日完成現場評估,編寫《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并組織會議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現將評估工作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21年8月5日18時20分,位于高新區(新市區)銀藤街1375號,現代維藥產業化及特色藥材精深加工綜合倉儲庫房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管委會、區政府授權,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紀委監委、公安分局、人社局、總工會、司法局、建設局、正揚路片區管委會及相關技術專家組成的“8·5”坍塌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并編寫事故調查報告,2021年10月25日,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烏高(新)政辦函〔2021〕228號。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提出對3家事故單位及2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對3名事故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報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1、2022年8月7日,召開評估工作會議,強調了開展此次評估工作重要性及相關事項,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事故調查報告向參與評估工作人員進行了宣讀。
2、整理歸檔事故相關資料,編寫評估報告,再次召開會議對報告進行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事故調查公開情況
《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于2021年11月8日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網站(http://www.xftlyy.com/)進行公示。
(二)對事故單位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11月29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1〕2-017號,給予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的罰款,2021年12月15日,該單位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2、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11月29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8號,給予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的罰款,2021年12月20日,該單位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3、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依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對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8月26日,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對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處以人民幣2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
(三)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慧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11月29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慧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9號,給予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慧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31770元(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元整)的罰款,2021年12月15日,于慧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2、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飛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11月29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飛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20號,給予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飛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34800元(叁萬肆仟捌佰元整)的罰款,2021年12月24日,林飛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四)對事故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現代維藥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實際負責人李靜雄未審批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無視工程暫停令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落實情況:2022年1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該起事故責任人李靜雄相關情況進行了移送。
2、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現代維藥生產基地建設項目負責人常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落實情況:2022年1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該起事故責任人常江相關情況進行了移送。
3、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吊裝現場指揮人員田志建在事故發生前脫崗,致使與吊裝作業無關的木工熊永憲進入吊裝區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后果擴大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落實情況:2022年1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該起事故責任人田志建相關情況進行了移送。
(五)建議限制執業資格
1、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現代維藥生產基地建設項目負責人徐明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依據建筑行業相關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限制。
落實情況:2021年8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根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計分管理規定等規范要求對項目負責人徐明輝、安全員楊旭東執業資格進行了限制處罰。
2、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智能化現代維藥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專職安全員楊旭東在施工現場未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依據建筑行業相關規定對其執業資格進行限制。
落實情況:2021年8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建設局根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計分管理規定等規范要求對項目負責人徐明輝、安全員楊旭東執業資格進行了限制處罰。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一)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為教訓,嚴格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落實情況: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完善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建筑行業各項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新疆盛大偉業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三)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應履行監理職責,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落實情況:新疆高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加大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力度,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完成了隱患整改。
(四)區建設局應按職責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在建工程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摸清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整改施工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區建設局對轄區內建筑施工現場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施工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現的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完成隱患排查閉環管理。
(五)工業園區辦公室應按照管理權限對園區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督促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提升企業對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落實情況:工業園區辦公室在事故發生后對園區建筑施工現場進行現場指導,促進施工現場規范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了再次發生。
(六)正揚路片區管委會應按職責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嚴格依法規范轄區內建筑施工秩序,對本轄區內工程施工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正揚路片區管委會在事故發生后加大了對轄區建筑工地的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五、評估意見
各監管部門均能按照事故報告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六、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無
七、工作建議
無
八、附件及印證資料
1、《關于對新疆聚鑫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8·5”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及事故報告
2、事故公示情況
3、行政處罰決定書
4、繳款票據
5、事故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6、監管部門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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