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觸電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
觸電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依據《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 號),按照《關于常態化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新安辦〔2021〕32 號)的要求,2022 年 4月 20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的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觸電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工作組(下稱“評估工作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組仔細研究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內容,明確評估工作目標、內容、方法、任務分工、進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4 月25日至4 月2 6日完成現場評估,編寫《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觸電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并組織會議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現將評估工作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21年3月18日15時44分,位于高新區(新市區)二工鄉萬達廣場負二層停車場,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管委會、區政府授權,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紀委監委、公安分局、人社局、總工會、司法局、商務局、二工鄉政府及相關技術專家組成的“3·18”觸電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并編寫事故調查報告,2021年4月22日,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觸電事故調查報告》(烏高(新)政辦函〔2021〕84號)進行了批復。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提出對2家事故單位及2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報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1、2022年4月27日,召開評估工作會議,強調了開展此次評估工作重要性及相關事項,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事故調查報告向參與評估工作人員進行了宣讀。
2、整理歸檔事故相關資料,編寫評估報告,再次召開會議對報告進行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事故調查公開情況
《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3·18”觸電事故調查報告》于2022年7月6日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網站(http://www.xftlyy.com/)進行公示。
(二)對事故單位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5月24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1〕2-006號),給予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單位因經營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罰款,2022年1月19日該單位已將第一筆罰款50000元(伍萬元整)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剩余罰款未到繳納期限。
2、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5月24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1〕2-005號),給予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單位因經營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罰款,2021年8月20日、2022年1月12日該單位已分兩次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三)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盼未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盼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0 年12 月11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盼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1〕2-009號),給予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盼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15330元(壹萬伍仟叁佰叁拾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1日,李盼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2、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于鳳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于鳳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0 年12 月11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于鳳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1〕2-010號),給予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于鳳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26100元(貳萬陸仟壹佰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1年7月16日于鳳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一)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為教訓,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堅決杜絕無證作業行為。主要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議該單位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全面規范公司安全管理流程。
落實情況:新疆時代印象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已停止經營,營業執照目前仍未注銷。
(二)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應認真落實本單位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大對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控力度,加強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協調管理,及時制止現場作業中存在的違章行為。主要負責人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落實情況:烏魯木齊高新區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已完善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各項作業流程,主要負責人能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區商務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按職責認真履行企業監管責任,加強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企業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將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區商務局已多次組織消防、應急等部門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二工鄉政府作應加強對轄區企業的監管,重點對危險性作業加大管控力度,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二工鄉政府加大對轄區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要求轄區企業開展隱患自查自改,在檢查的同時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等。
五、評估意見
各監管部門均能按照事故報告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六、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無
七、工作建議
無
八、附件及印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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