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
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依據《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 號),按照《關于常態化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新安辦〔2021〕32 號)的要求,2022 年7月3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的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工作組(下稱“評估工作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組仔細研究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內容,明確評估工作目標、內容、方法、任務分工、進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2 年7月3日至7月4日完成現場評估,編寫《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并組織會議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現將評估工作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21年6月25日9時25分左右,位于高新區(新市區)長春北路1169號幸福西北嘉園三標段17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管委會、區政府授權,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紀委監委、公安分局、人社局、總工會、司法局、建設局、二工鄉政府及相關技術專家組成的“6·2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并編寫事故調查報告,2021年8月9日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批復文號烏高(新)政辦函〔2021〕171號。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提出對2家事故單位及2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報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1、2022年7月3日召開評估工作會議,強調了開展此次評估工作重要性及相關事項,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事故調查報告向參與評估工作人員進行了宣讀。
2、整理歸檔事故相關資料,編寫評估報告,再次召開會議對報告進行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事故調查公開情況
《幸福西北嘉園“6·2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于2021年9月9日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網站(http://www.xftlyy.com/)進行公示。
(二)對事故單位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國誠集團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國誠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9月16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國誠集團有限公司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3號),給予國誠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250000元(貳拾伍萬元整)的罰款,2021年11月20日,該單位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2、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9月3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5號),給予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50000元(貳拾伍萬元整)的罰款,因該公司經營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罰款,2021年9月18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9月9日,該單位已將25萬元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三)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1、國誠集團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負責人文永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國誠集團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負責人文永春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9月6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國誠集團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負責人文永春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4號,給予國誠集團有限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負責人文永春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31500元(叁萬壹仟伍佰元整)的罰款,2021年9月15日,文永春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2、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勞務負責人鄧國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勞務負責人鄧國全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1年9月6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勞務負責人鄧國全下達了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2〕2-014號,給予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幸福西北嘉園項目勞務負責人鄧國全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合計人民幣18746元(壹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的罰款,2021年9月23日鄧國全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一)國誠集團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為教訓,嚴格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配備與作業現場環境相符的勞動防護用品,同時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禁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落實情況:國誠集團有限公司西北幸福嘉園項目部認真吸取了事故教訓,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項目經理參與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向從業人員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
(二)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建筑行業各項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配備與作業現場環境相符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務負責人應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烏魯木齊仲恒峰泰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完善了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參與總包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檢查、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三)區建設局應按職責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在建工程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摸清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督促施工企業及時整改施工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區建設局加大了對建筑工地的安全檢查力度,其中2021年7月27日、10月20日對西北幸福嘉園項目進行執法檢查,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單,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完成隱患整改。
(四)二工鄉政府應按職責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嚴格依法規范轄區內建筑施工秩序,對本轄區內工程施工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二工鄉政府認真開展了轄區建筑工地的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五、評估意見
各監管部門均能按照事故報告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六、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無
七、工作建議
無
八、附件及印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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