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公示
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
整改情況評估報告
依據《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 號),按照《關于常態化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通知》(新安辦〔2021〕32 號)的要求,2024 年5月13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的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工作組(下稱“評估工作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組仔細研究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內容,明確評估工作目標、內容、方法、任務分工、進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4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完成現場評估,編寫《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整改情況評估報告》,并組織會議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現將評估工作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23年6月12日下午18時36分左右,位于高新區(新市區)西環北路石油新村小區中國石油運輸有限公司綜合服務中心院內吊裝作業現場發生一起一般車輛傷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管委會、區政府授權,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紀委監委、檢察院、工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衛健委、石油新村街道及相關技術專家共同組成了高新區(新市區)“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并編寫事故調查報告,2023年8月7日,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批復,烏高(新)政辦函〔2023〕62號。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提出對1家事故單位及1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1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報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議。
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1、2024年5月13日,召開評估工作會議,強調了開展此次評估工作重要性及相關事項,對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事故調查報告向參與評估工作人員進行了宣讀。
2、整理歸檔事故相關資料,編寫評估報告,再次召開會議對報告進行討論并形成一致意見。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事故調查公開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于2023年8月14日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網站(http://www.xftlyy.com/)進行公示。
(二)對事故單位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不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3年9月20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3〕2-013號,2023年9月30日,該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于2023年10月25日同意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分三期繳納罰款,于2024年12月30日繳納完畢,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三) 對事故責任人行政處罰落實情況
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萬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萬清進行行政處罰。
落實情況:2023年9月20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向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萬青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烏高(新)應急罰〔2023〕2-014號,2023年9月26日,李萬青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并將繳款書收據返至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
(四)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于強在駕駛車輛倒車作業前和作業中,違反車輛操作規范,未仔細觀察確認周圍環境和人員活動狀況(未觀察倒車影像提示車尾信息),在倒車過程中其駕駛的車輛車廂尾部撞倒耿文德(死者),耿文德上身卷入車輛右側二、三軸車輪之間,被碾壓致死。于強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落實情況:2023年9月13日高新區(新市區)應急管理局將案卷材料兩卷移交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2023年9月25日將案卷材料兩卷移交至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2023年11月9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向我局出具了立案告知書,進行立案偵查。2024年5月移交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目前處于區檢察院審查階段。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一) 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為教訓,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和實施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實情況: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了隱患排查,開展了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二) 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萬清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落實情況:李萬清組織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同時按計劃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加強了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三)石油新村街道應按職責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嚴格依法規范轄區內生產作業秩序,對本轄區內生產作業活動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石油新村街道對本轄區內生產作業活動開展了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隱患,指導督促企業進行了整改。
五、評估意見
各監管部門均能按照事故報告要求開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六、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無
七、工作建議
無
八、附件及印證資料
附件1:評估問題清單
序號 | 問題描述 | 備注 |
1 |
無 |
|
附件2:評估工作建議
序號 | 建議內容 | 備注 |
1 | 無 |
|
附件3:評估經驗做法
序號 | 經驗做法 | 備注 |
1 |
無 |
|
印證材料清單
1、《關于對高新區(新市區)石油新村街道烏魯木齊陽光貝樂商貿有限公司“6·12”一般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及事故報告
2、事故公示情況
3、行政處罰決定書
4、繳款票據
5、移送
6、企業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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