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問題的通告
新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問題的通告
為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切實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和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永久基本農田上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二、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破壞和損毀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丟荒閑置的,取消相關財政補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土地承包人、經營權人限期整改、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土地經營權人拒不整改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凡在轄區內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于本通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整改到位,并恢復耕種。逾期不整改的,將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新市區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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